(二)综合科。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三)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依照国家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负责本市测绘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的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测绘单位资质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以及全市测绘行业、测绘市场、测绘成果的监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负责组织市批范围建设工程验线工作。负责本市自然资源规划基础信息数据库、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执行监管和对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测绘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确权登记科(行政审批科)。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工作,管理登记资料。指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施市本级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组织许可事项听证。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市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负责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高新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用地、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工作。
(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依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市确定的有关事业单位、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各类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等审计监督工作。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与实施监测、评估、预警、监督工作。承担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参与组织编制城市群规划等区域性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规划层面的社会事业、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基本农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服务全市层面的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协调总体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的衔接问题。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承担需报市以上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审核、报批工作。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行业监管;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
(八)详细规划管理科。负责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相关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调整、评估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城市设计成果管理,参与信息平台维护工作。指导村庄规划编制管理,负责对县(市、区)审批的村庄规划备案管理。指导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九)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市政、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政策的研究、标准化制定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和高新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跨县(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方案审查中,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起的部分管控要素的调整审定。负责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高新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选址工作。负责市以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管理和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对市政府审批的土地整治规划进行审核,对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土地整治规划实施备案管理。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耕地保护监督科。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需报市以上政府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十三)地质灾害防治科。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调查评价、治理及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四)矿产资源管理监督科。管理全市地质工作、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承担全市地质勘查成果统计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行为。拟订全市矿产资源、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拟订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发证的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指导压覆矿产资源报批。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十五)督察与执法监管科。按照国家和省、市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相关工作。负责研究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相关政策,拟定相关规定。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工作体系的建立和日常运行。承担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工作。承担省政府派驻市督察员日常联络保障工作。承担选派县(市、区)规划督导员的培训、管理、协调、考核等工作。负责指导县(市、区)选派各乡镇规划督导员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业务培训。
(十六)法规信访科。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应诉、行政调解有关工作,组织重大处罚案件听证。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全市自然资源系统重大信访事项。负责涉及自然资源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维稳工作的协调处置。分析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信访工作情况。指导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十七)财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十八)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人事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承办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领导班子配备、科级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承担跨区域合作交流和有关外事事务。承担全市自然资源系统行风政风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对市政府审批的土地整治规划进行审核,对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土地整治规划实施备案管理。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耕地保护监督科。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需报市以上政府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十三)地质灾害防治科。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调查评价、治理及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四)矿产资源管理监督科。管理全市地质工作、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承担全市地质勘查成果统计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行为。拟订全市矿产资源、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拟订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发证的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指导压覆矿产资源报批。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十五)督察与执法监管科。按照国家和省、市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相关工作。负责研究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相关政策,拟定相关规定。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工作体系的建立和日常运行。承担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工作。承担省政府派驻市督察员日常联络保障工作。承担选派县(市、区)规划督导员的培训、管理、协调、考核等工作。负责指导县(市、区)选派各乡镇规划督导员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业务培训。
(十六)法规信访科。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应诉、行政调解有关工作,组织重大处罚案件听证。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全市自然资源系统重大信访事项。负责涉及自然资源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维稳工作的协调处置。分析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信访工作情况。指导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十七)财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十八)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人事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承办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领导班子配备、科级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承担跨区域合作交流和有关外事事务。承担全市自然资源系统行风政风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