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造林合作社),是推动生态建设与贫困群众精准脱贫互促双赢的重大举措。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发展造林合作社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造林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社员人数达20人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员人数(以下简称贫困社员)比例达到60%以上,能够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川是扶贫工作重点省和林业资源大省,贫困人口分布与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区域高度重叠,林业生态建设与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存息息相关。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大规模绿化全川行动,全省生态总体持续向好,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生态支撑。但受政策不完善、机制不活等影响,农民群众直接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渠道不畅、深度不够,增绿与增收、生态与生计未能实现有机统一。扶持发展造林合作社,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行动,是创新脱贫攻坚机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大举措,是保障群众深度参与、推进共建共享美丽繁荣和谐四川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扶持发展造林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举措,推动造林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以探索建立与现代林业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主线,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通过造林合作社承接造林项目,创新贫困户利益联结与激励机制,促进贫困群众深度参与林业生态建设,推动贫困地区同时打赢生态治理与脱贫攻坚两场战役,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大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县级人民政府是扶持发展造林合作社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上下联动,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主动参与造林合作社的组建运行。
坚持精准扶贫。造林绿化任务优先安排贫困社员承担,推动有生态建设任务地区的贫困群众通过生态建设务工、土地流转、入股分红、代建代管等形式实现增收脱贫,着力提高生态建设资金的扶贫成效。
坚持创新机制。改革创新造林任务安排机制与激励约束机制,造林任务原则上全部通过评议方式落实到造林合作社,保障贫困群众直接、深度参与生态建设。
坚持公开公正。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造林合作社社员身份审核、内部运行监督以及评议过程的监管,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贫困户的参与意愿、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造林合作社建设布局与发展规模,确保实现生态建设与群众脱贫双赢。
(三)总体目标。以深度贫困县为重点,扶持发展造林合作社。2018年春季造林前,深度贫困县基本完成造林合作社的组建和确认,各类政府投资造林绿化项目原则上全部由造林合作社承接。2018年秋季造林起,88个贫困县各类政府投资造林绿化项目原则上全部由造林合作社承接。其余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进造林合作社的组建和确认工作。
三、加强政策扶持
(四)明确项目范围。在贫困县实施的造林补贴项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造林类项目、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林业防沙治沙工程、川西高原生态脆弱区综合治理项目以及退化林分修复、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等项目,采取造林合作社机制组织项目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将造林项目委托造林合作社实施,鼓励将营林项目、森林和湿地管护委托造林合作社承担。
(五)完善项目操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造林项目评议办法,明确评议的组织方式、评议内容、工作程序、人员组成等,并将造林任务科学合理分解到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议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议工作,依据造林合作社组建地点、贫困社员参与造林人数、业绩及信誉评价、造林工期安排、造林质量保障措施、贫困社员劳务收入等因素进行评议打分,优先选择本乡镇、村(社区)的造林合作社或吸纳贫困户多、社会信誉度好、造林质量有保障的造林合作社承接。评议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不得向造林合作社收取评议费用,也不得未经评议程序直接将项目委托造林合作社实施。
(六)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生态建设补助项目、林业产业发展项目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等项目资金的统筹和整合使用,积极增加造林合作社可承接的项目数量。省级财政要调整优化林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大造林项目资金安排规模,造林资金要重点向贫困县倾斜。要探索多部门支持造林合作社发展的联动机制,将造林合作社纳入财政支农或财政扶贫资金支持范围,凡适合造林合作社的涉农项目,优先安排实施。支持造林合作社发展林下种养殖、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
四、规范运行管理
(七)造林合作社规范组建和确认。发起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展造林合作社设立注册。对已组建且贫困社员比例符合造林合作社规定要求的农民合作社,由县扶贫移民部门出具承接造林绿化任务资格的审核确认意见;对已组建但贫困社员比例未达到造林合作社规定要求的农民合作社,可在补充贫困社员并达到相关要求后,由县扶贫移民部门出具承接造林绿化任务资格的审核确认意见。新组建的造林合作社名称统一为“××县××(字号)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八)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造林合作社是一项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项目化扶贫措施,要优先保障社员的劳务收入,项目劳务费用要占到其承揽项目政府投资的45%以上,劳务费用60%以上由贫困社员获取。鼓励和支持农户以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等量化入股造林合作社,造林合作社应保障贫困社员以租金收入形式获得稳定保底收益。
(九)完善工资支付机制。造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记载的劳动量为依据核算劳务工资,全体社员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取酬。所有劳务支出原则上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拨付到社员的个人银行账户。造林合作社在营造林阶段性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申请验收和资金拨付,确保社员劳务工资得到及时发放,增加贫困社员的获得感。要定期公示劳务支出情况,确保支出透明、比例达标。
(十)完善社员进出机制。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只能加入一个造林合作社。对造林合作社中丧失劳动能力、不愿参加或长期不能参加造林合作社劳动的社员,造林合作社理事会应召开社员大会劝其退出,并按规定办理清算。有社员退出的,造林合作社应优先吸收有加入意愿、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入社,确保造林合作社社员和贫困社员符合规定的数量和比例。造林合作社内贫困社员发生变化时,需经县级扶贫移民部门审核认定后,由造林合作社及时报工商部门变更登记。
五、健全监管机制
(十一)建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实行每个造林合作社由一名县(市、区)林业干部和一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共同联系制度(不得兼职兼薪),负责开展长期指导服务和监督,对不履职尽责的联系人追究相应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林业、扶贫移民等相关部门开展造林合作社年度实施脱贫成效、造林质量相关情况考核,对任务完成好、组织运行规范和脱贫成效显著的造林合作社,次年优先安排项目任务,对出现社员构成不合规、任务完成差、劳务工资发放弄虚作假等情况的造林合作社,暂停下年度任务安排。
(十二)建立资金及时拨付机制。县级林业、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及时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项目工程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压拨、缓拨项目资金。要研究完善工程款分期拨付机制,使工程款拨付进度既匹配造林进度、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又能保障造林合作社及时支付社员劳务费用。
(十三)建立社员权益保障监督机制。造林合作社社员权益保障工作由造林合作社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重点监督造林合作社贫困社员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建设任务是否优先安排贫困社员承担,劳务报酬发放是否及时、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求,财政资金投入造林合作社形成的资产是否按规定量化到成员账户,是否严格执行同工同酬等,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不得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造林合作社为由,取消其应享受的其他扶贫政策。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扶持发展造林合作社作为攻克深度贫困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宏观指导,提供政策服务,破解发展难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扶持发展造林合作社作为近期脱贫工作和生态扶贫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专项部署、专班协调、专人落实、专责推动的工作机制,集中力量加快推进造林合作社组建和政策措施出台,确保扶持发展造林合作社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十五)落实工作责任。林业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完善造林合作社扶持政策、分解落实造林任务,开展技术指导和造林质量监督。扶贫移民部门负责对造林合作社贫困社员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对被评议的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跟踪统计贫困社员获取劳务收入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林业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造林项目评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和项目资金拨付。工商部门负责造林合作社注册登记和变更,发放营业执照。农业部门负责协助指导造林合作社规范运行,将其纳入省级示范社评定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造林绿化项目评议和对造林合作社的日常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林业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在造林合作社组建、运行和监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十六)择优配强领办人。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扶持发展造林合作社的条件、程序和政策,引导和鼓励具有一定出资或筹资能力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营造林公司、民营企业、村集体组织以及业主大户、技术人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和村干部等,依法依规发起或领办造林合作社,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带动贫困户参与生态建设。鼓励和动员涉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造林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造林合作社创业,推动人才集聚,促进造林合作社持续发展。
(十七)强化考核管理。从2018年起,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将贫困县造林合作社建设情况、承接林业项目情况和带动贫困户脱贫情况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年度扶贫工作内容进行考核,以责任促落实,以考核促成效。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扶持发展造林合作社的任务书和时间表,定期开展督查督办,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切实履职尽责并限期完成相关工作。对造林合作社组建和脱贫效果好的县(市、区),省级有关部门将加大生态建设任务安排力度。省级林业部门牵头适时组织开展造林合作社运行情况评估,根据需要制定推进造林合作社运行的实施意见。
本意见至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