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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余超
发布时间: 2018-06-27 09: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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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2年以来,工作有力推进,赢得了老百姓良好的口碑,切实做到了便民利民。余主任和我们分享一下这两年的成绩。

余超:一是我中心秉承为民服务宗旨,以便民为工作出发点,不断发现问题,调整服务,赢得群众和企业广泛赞誉:为应对业务需求增长,增加和调整受理窗口。根据与日俱增的业务登记量,拓宽受理渠道,调整受理窗口。

二是我中心坚持深挖潜能、效率至上,办理时间得到有效控制,受理业务数量不断攀升新高。一是优化流程,缩短整体时限70%以上。针对群众关切的“法定登记时限长、前置办理环节较多”等问题,从内部加压挖潜,进行登记工作全盘优化,窗口坚持深挖潜能、效率至上,现已实现5个工作日全部办结。

三是照顾特殊群体,开通绿色通道,做好靠前服务。对现役军人、身体残疾、70岁以上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开设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对于行动不便,确有困难的弱势群体,材料先行预审,实行上门服务,全心全意服务群众。

四是加大业务培训,自我加压,提升窗口受理办件能力水平。要求窗口受理人员工作日期间上午提前到岗,推迟下班时间,全员满负荷运转。

以上四个方面的举措,有力地保障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平稳高效地运行。

主持人: 有网友咨询《不动产权证书》上有土地使用期限,能否解释一下为何要记载土地使用期限?

余超: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内容就包含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同时,在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能够让权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便于保障转让、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够方便权利人在权利到期时及时办理续期,保障合法权利。

主持人: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长在购买房产时想直接办理到孩子名下,请问未成年人是否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

余超: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年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是不能单独申请,必须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由其父或母代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父或母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应提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的身份证明材料,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主持人:能否告知属于哪些属于违法建筑,可以介绍一下哪些情况下不予登记吗?

余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1、非法占用土地、海域的;2、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3、不能提供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的;4、不动产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最近,也就是2017911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文“国土资发[2017]108号”,明确规定: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主持人:有网友咨询办理二手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余超:二手房过户需携带受理资料是: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存量(二手)房买卖合同;税费凭证;房屋测绘报告、分户图;不能亲自前来的要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主持人:夫妻可以查询配偶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吗?

余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不动产查人,二是以人查不动产。允许以不动产查人方式进行的查询,基本无较大争议。而对于以人查不动产方式进行的查询,我国则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作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动产登记信息被不正当利用导致个人隐私被泄露,避免查询人滥用查询权利对他人个人隐私侵犯的风险。

但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不受“不能以人查不动产”规定的限制。基于此,夫妻一方可以以姓名为条件查询对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对于夫妻共有不动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所得的不动产为夫妻共有,夫妻一方作为共有不动产的所有人当然可以查询相关登记信息。对于夫妻一方取得的个人不动产,通常配偶查询时都涉及财产分割等利害关系,虽然对方没有所有权,但基于婚姻的属性及夫妻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另一方也应当享有知情权。实践中,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另一方的登记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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