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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土地管理事务所所长周培“阳光热线”节目用文稿
发布时间: 2016-09-23 10: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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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当前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

  周培:乐府令[2008]8号《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房屋拆迁进行补偿、安置; 2)乐府令[2006]6号《乐山市片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施社保安置; 3)乐府发[2012]15号《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对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按重置价以及青苗、林木及地上附着物按标准实施补偿;4)川国土资发[2009]54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和调整;5)乐府函[2013]45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对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部份标准进行了修订调整。

主持人: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权益?

周培: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一是知情权: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通过公告方式,告知被征地农民相关信息。如征地批准机关、征地数量、征地用途、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二是参与权: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三是补偿权:市、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四是司法救济权: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先请求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主持人:拆迁时,过渡费是如何发放的?

周培:住房被拆迁的,征地拆迁单位按被拆迁主体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发给被拆迁户搬迁费。选择期房安置的,计发二次搬迁费。对住房被拆迁且属于安置对象,由征地拆迁单位按150/人·月发给过渡费。实行现房安置的,按2个月计发;实行期房安置的,以实际交房日期按月计发,交房后再计发2个月的过渡费。对零星征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以及住房被拆迁但不属于8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计发6个月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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