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实录
(2016年11月29日11:00—12:30)
主持人:听众朋友,您好,您现在收听到的是乐山市人民广播电台的“阳光热线”节目,欢迎您在这一时段准时与我们相约。本期阳光热线邀请到的上线单位是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在90分钟的节目当中,我们欢迎广大听众朋友与上线单位进行互动交流,我们的热线电话是2101028,节目直播过程中,欢迎您拨打电话。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天上线的各位嘉宾:
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李鹏;
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杨宇;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市交易中心主任余超;
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黄静;
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科长吕正亮;
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科科长杨学科;
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市土地管理事务所负责人周培。
今天我们还邀请了四川省金顶律师事务所先红律师,欢迎各位!
主持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基础和先导作用,又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大家平时也在关注,那么节目一开始,我们先请李鹏局长给我们听众朋友介绍一下市国土资源局工作的主要职责。
李 鹏: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鹏,非常高兴来到阳光热线直播间,与听众朋友们进行沟通和交流,对听众朋友咨询的问题,我们将现场作出答复,对听众朋友反映的问题我们将立即着手进行办理。同时也借此机会感谢听众朋友们长期以来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欢迎大家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措施,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优化配置国土资源;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负责矿产资源开发;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负责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主持人:好的,李局长,接下来我有几个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想请您或在座的几位嘉宾解答。听众朋友们,现在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全国各地都在有序推进,乐山也已全面展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但登记的程序、时限和条件,可能有些朋友不是很清楚,或者了解不多,现在我们就这些问题,逐一咨询市国土资源局的同志。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我们还是请李局长来解答。
李 鹏: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核心是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
主持人:为什么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李 鹏:长期以来,我国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部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人民群众财产权意识不断提高,对产权保障和交易安全的要求日益提升,分部门对不动产进行分散登记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利于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不动产交易安全,影响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和有效运行。同时,由于登记机构设置重复,登记部门多,人为地增加了公民和社会组织负担,影响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统一登记后,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基础信息平台管理,并依法公开查询系统。这样做,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主持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李 鹏:这个问题请总工程师杨宇回答。
杨 宇: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主持人: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来有关机关发的土地证、房产证等是否继续有效?
李 鹏:这个问题,请不动产登记科科长吕正亮来回答。
吕正亮: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原由国土、房管等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即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主持人: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李 鹏: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余超回答。
余 超: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和发证五个步骤。
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申请人或者当事人需要出席现场,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材料,留存申请人的照片。
受理: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等相关事项,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环节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审查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范围;二是查验申请的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三是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是制作询问记录;五是出具受理结果。符合受理条件的发放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审核:主要是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主要包括审查书面材料,实地查看,调查,公告,出具审核结果等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登簿发证:登记人员对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会及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完成登记。同时制作对应权利证书向申请人进行发放。
主持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李 鹏:请余超同志回答
余 超: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持人:哪些财产进行抵押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怎样办理?
李 鹏:请总工程师杨宇回答。
杨 宇:(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由当事人双方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主持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李 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持人:乐山市中区的居民在哪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李 鹏:请吕正亮同志回答
吕正亮:市直管区范围(即《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乐府通[2014]1号”确定的范围)内(不含乐山高新区、车子镇、安谷镇)的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由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经办,办理地点设在乐山中心城区凤凰路中段54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直管区范围内(不含乐山高新区、车子镇、安谷镇)的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及市直管区范围外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由乐山市市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经办,办理地点设在市中区嘉定南路228号。乐山高新区内及车子镇、安谷镇的不动产登记由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经办,办理地点设在乐山高新区高新进港大道20号。
主持人:刚才,我们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关政策和问题,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请问李局长,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权益?
李 鹏: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一是知情权: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通过公告方式,告知被征地农民相关信息。如征地批准机关、征地数量、征地用途、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二是参与权: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三是补偿权:市、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四是司法救济权: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先请求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被征地农民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构成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将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交出土地。
主持人:在征地拆迁中,有些老百姓不知道自己是否属于住房安置范围,请问安置对象是怎么确定的呢?
李 鹏:请总工程师杨宇回答。
杨 宇: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被征地单位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包括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在校学生;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不应计入安置对象的指:一是没有承包地、不参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二是通过继承、赠送房屋等形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包地、不参加分配的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四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安置对象的认定程序:由征地拆迁单位会同相关村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确认被安置人口,公安派出所负责拆迁安置对象的户籍审核认定,由征地单位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主持人:哪些房屋拆迁时可以获得依法补偿?哪些房屋拆迁时不予以补偿?
李 鹏:请总工程师杨宇回答。
杨 宇:应予以补偿的包括:一是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二是被拆迁户虽不能提供依法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手续,但该户只有一处住宅和宅基地。宅基地补偿面积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5人以上户占地面积按5人计算)。三是因合法继承关系获得的房屋。
下列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建的房屋;(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层、超面积修建的房屋;(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四)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修建的房屋;(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六)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七)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应无条件拆除复耕的旧宅基地上的房屋;(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其他建(构)筑物。
主持人:乐山市中心城区拆迁时,过渡费是如何发放的?
李 鹏:这个问题请市土地管理事务所负责人周培回答
周 培:住房被拆迁的,征地拆迁单位按被拆迁主体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发给被拆迁户搬迁费。选择期房安置的,计发二次搬迁费。对住房被拆迁且属于安置对象,由征地拆迁单位按180元每人每月发过渡费。实行现房安置的,按2个月计发;实行期房安置的,以实际交房日期按月计发,交房后再计发2个月的过渡费。对零星征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以及住房被拆迁但不属于8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计发6个月过渡费。
主持人:乐山中心城区住房货币安置的标准是多少?
李 鹏:这个问题请周培回答
周 培:乐府函[2013]45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将2008年8号令其中条款调整为:实行货币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单位按照每平方米4500元的货币补偿价,一次性将人均35平方米安置房的货币安置房资金发给被拆迁人。
主持人:刚才听了李局长和市国土资源局的同志给我们介绍的这些老百姓们关心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政策,我相信很多听众和我的感觉一样,以前不清楚的现在清楚了,以前不明白的现在也都明白了,收获很大。
李 鹏:参加今天的“阳光热线”节目,我深刻感受到,“阳光热线”节目是政府职能部门与老百姓之间的一座联系、沟通、交流的桥梁,深受广大听众朋友的欢迎。我们十分高兴在“阳光热线”上线,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这里,我代表乐山市国土资源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衷心的感谢市纠风办、市广播电视台开办“阳光热线”栏目,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与广大人民群众广泛交流的平台;衷心的感谢长期以来关心、支持乐山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广大听众朋友!同时,也祝愿“阳光热线”节目越办越好,祝愿广大听众朋友身体健康、合家欢乐。
对听众朋友提出的问题,我们承诺将在一周内处理好并回复。最后,热忱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