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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证首发访谈
发布时间: 2016-08-17 10: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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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

问:什么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核心是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

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答:统一登记后,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并依法提供公开查询。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普通民众来说,可以减少办事环节,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等。

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来有关机关发的土地证、房产证等是否继续有效?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原由国土、房管、林业等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即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问: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和登簿发证四个步骤。

申请: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登记的请求。

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权利人登记申请后,审查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受理的要求,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相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以及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是否对应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机构予以接受。

审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以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

登簿发证: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登记人员对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完成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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