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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专访:不动产登记对老百姓享有的不动产权利没有影响
发布时间: 2015-01-22 10: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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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我们发现很多老百姓很关心的就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以后,对我们老百姓自身有什么样的好处?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影响?请蔡处长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蔡卫华:就这个问题我说一下。

  第一我觉得对于普通老百姓本身自己享有的不动产权利是没有影响的,主要是因为这个《条例与》里面已经明确规定了,在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这是《条例》里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的。所以以前登记了的肯定受保护,没有登记的也受保护。比如说农民现在的宅基地上合法建的房子,没有登记发证,你这个还是受保护的,这是一点。

  第二很重要的就是原有的发证的权利证书是有效的,这个是在《条例》里面也做了明确规定的。就是在《条例》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布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这是明确规定的,老百姓的证书是不变不换,老百姓的证书肯定还是继续有效的,不会影响原来证书的效力。比如说你以后有房子的话,卖房子的时候就要换新的证,换房和地合一的权利证书,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你如果不卖房子,不变的话,可以永远持有原有的证书,原有的证书永远有效。当然政府会鼓励你去换新证,但是你不主动去换新证,肯定不会强迫你去换新证,不会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不方便。

  除了这两点之外,对老百姓办理登记工作来说反倒是更方便了。这个方便主要体现在四点上:

  一是登记机构统一了,以后办证的时候只用跑一个部门,拿一本证就行了。比如原来我们很多城市,既要办一个房产证又要办一个土地证,要跑两个部门,要拿两本证书,以后统一登记了,只要跑一个部门,拿一本证就可以了。

  二是《条例》里面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并且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要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主要是《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后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相当于这个登记机构应该事先公布出来,当事人按照公布出来的目录去提交材料就可以了。

  三是《条例》里面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时候,应当一次性的告知,避免当事人重复跑路,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四是在《条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当当事人办理不动产审批交易的时候已经提交的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这是条例的第二十四条做出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施互通共享,就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总的来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之后,不仅不会对普通老百姓带来不便,反倒是会给老百姓办理登记提供很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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