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主体责任清单
填报单位: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措施,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实施细则,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的市级补充规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直接查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依法编制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二)依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土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地质环境破坏。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探矿人的勘查项目必须由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测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因安全、环保等不合格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或吊销采矿权许可;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或者到期未延续的矿山企业,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注销土地登记,并督促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督促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并督促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委托方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土地调查条例》第32条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14、17、18、19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处罚类)
序号 |
10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征收类)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矿权价款征收 |
责任主体 |
矿产勘查开发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减收或者免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征收类)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
责任主体 |
矿产勘查开发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采矿权人办理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将采矿权使用费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使用费专用收据”和开采许可证。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给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采矿权人发放“采矿权使用费专用收据”和开采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征收类)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责任主体 |
耕地保护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公告申请的材料形式和内容,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用地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审查,确定耕地的权属、面积、等级等数据,计算并核实耕地开垦费。 3.决定责任: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经用地申请审查合格,依法批准用地申请。 4.事后监管责任:耕地开垦费存入财政专户,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征收类)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责任主体 |
耕地保护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公告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临时用地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审查,确定临时用地的权属、面积、类型等数据,审核土地复垦方案。 3.决定责任:申请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后,经临时用地申请审查合格,依法批准临时用地申请。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土地复垦费的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征收类)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不动产登记费的征收 |
责任主体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减收或者免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确认类)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登记权 |
责任主体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拟予登记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不予登记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严格管理土地登记档案;按要求实施公开查询。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确认类)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责任主体 |
矿产勘查开发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有要内容的备案证明,通知评审机构。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确认类)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责任主体 |
矿产勘查开发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登记条件,不符合登记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登记书内容,符合填报要求准予登记,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要求修改或重填。 3.决定责任:依据地质报告和经备案的评审意见书,落实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4.送达责任:根据审核结果,制作决定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同时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矿产资源登记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附件6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检查类)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卫片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拒不停止的,查封其继续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责令退还土地,依法没收或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检查类)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耕地保护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督查、巡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检查类)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地质环境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不合格的,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改正。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应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4事后管理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奖励类)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耕地保护科、土地利用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国土资源厅批准,确认为当年获奖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奖励类)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有关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国土资源厅批准,确认为当年获奖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奖励类)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地质环境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依照《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填写单位或个人申请表彰和奖励申报表,总结先进事迹材料的真实性。 3审核公示责任:表彰奖励活动中应将评选条件办法、结果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表彰奖励活动应当坚持节约集约、从严从简,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奖励类)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耕地保护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有关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国土资源厅批准,确认为当年获奖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奖励类)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地质环境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有关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国土资源厅批准,确认为当年获奖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附件8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其他类)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权限内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审核 |
责任主体 |
地质环境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公布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解释备案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其他类)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抵押登记 |
责任主体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受理登记申请,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公布责任: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制作不予登记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解释备案责任:管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对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其他类)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责任主体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受理登记申请,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公布责任: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制作不予登记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解释备案责任:管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对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其他类)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含初始、转移、变更、注销、他项权利、注销、更正、异议、预告、查封补证登记) |
责任主体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受理登记申请,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公布责任: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制作不予登记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解释备案责任:管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对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其他类)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地役权登记 |
责任主体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受理登记申请,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公布责任: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制作不予登记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解释备案责任:管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对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42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