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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8-26 10:33     来源:   浏览量统计: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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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责任部门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送审稿)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乐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过错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导致影响管理秩序和工作效率,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单位工作纪律,给本单位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是指以拒绝、放弃、推诿、拖延等方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作出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条   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责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过错行为予以追究:

(一)不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命令的;

(二)不服从组织安排,违反单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行政许可、确认、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和时限要求的;

(四)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五)条件不符、资料不齐和事实不清而给予核准、批准的;

(六)对明显虚假的材料、证据,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七)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瞒报事实的;在审批表上作假或越权签字、盖章的;

(八)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矿权招拍挂保密规定,向当事人通风报信,造成串标等违规行为的;

(九)人为设置障碍,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违反首问责任制和言行不文明而与管理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十)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或者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十一)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相对人提出个人及亲友利益要求或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过错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

(一)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

(二)过错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的;

(三)过错行为由法制部门、司法机关等发出书面建议的;

(四)有关当事人举报,确属过错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本局或上级机关认定为过错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过错行为由多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按各个环节工作人员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过错责任。

第八条   按照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对过错行为分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予以处理,一律取消过错责任人当年评选各项先进的资格,并酌情扣减所在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分。

(一)情节轻微,给单位和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属一般过错。责令过错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扣减当年目标奖的十二分之一。

(二)情节比较严重,给单位和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较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扣减过错责任人当年目标奖的二分之一,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乐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单位和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取消过错责任人当年目标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乐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行政处分,聘用人员予以解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因过错行为造成本单位经济赔偿的,过错责任人按经济赔偿额的10%以下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20000元。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在被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过错事实、推卸责任,或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和调查人的;

(三)在职责范围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过错行为的;

(四)出现过错行为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扩大升级的;

(五)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原因而出现过错的。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过错责任:

(一)发生过错行为后,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影响扩大的;

(三)认错态度好,获得管理相对人谅解的;

(四)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立案调查等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室牵头、人事科教科配合,处理结论由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和人事科教科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保障过错责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上一级机关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聘用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受到解聘处理的,有权依法提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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