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岷江、大渡河、青衣江(以下简称三江)岸线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建设水清岸绿景美的沿江绿色生态廊道,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三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水平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属于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其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内的区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沙湾大渡河国家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涉及三江岸线保护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三江岸线保护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方针,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分类管控,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期(管理篇)之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三江岸线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是三江岸线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长江上游意识,防止房地产、工矿企业、化工园区等贴线开发,着力提升三江岸线环境景观品质,将岸线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开展保护工作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预算,制定三江岸线保护权责清单,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审议研究岸线保护规划、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协调解决岸线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和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三江岸线保护相关工作。
三江岸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岸线保护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实施岸线保护。
三江岸线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岸线保护工作,对违法利用、占用岸线以及破坏岸线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期(管理篇)之二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和产业园区管委会,科学有序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以及生产空间安全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统一编制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林业发展、综合交通、文化和旅游发展、乡村振兴、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绿地系统、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三江岸线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在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期(管理篇)之三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
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加强岸线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全、生态、发展和民生,对岛屿实施科学规划、分类管控、合理利用。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三江岸线。
禁止在三江岸线二百米范围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发展畜禽养殖专业户。
禁止在三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三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目的的改建除外。
对于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第二期(管理篇)之四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工作,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五条
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另有规定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平原(坝)地区河段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水平延伸不少于二百米的区域;
(二)山区河段遇山而少于二百米的,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至第一山脊线之间的区域。
第六条
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划分为严格保护区、控制利用区。
严格保护区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水平延伸不少于八十米的区域,山区河段遇山而少于八十米的,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至第一山脊线之间的区域;严格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控制利用区。严格保护区、控制利用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岛屿、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城镇建成区和大渡河金口河区、峨边彝族自治县河段的岸线保护控制区及其严格保护区、控制利用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