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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9-27 11:17     来源: 行政审批科   浏览量统计: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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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责任部门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实施依据:根据省工改办《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2019〕18号)精神,

实施范围:全市各类经济开发区、新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实施主体: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

实施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

(二)节能评价。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水土保持方案。

(六)防洪影响评价。

(七)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

(八)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九)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十)水资源论证。

(十一)交通影响评价

(十二)航空限高评估

开展评估评审成果验收:专业机构编制的各专项评估成果报告,由实施区域评估的当地政府明确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验收合格后,由各区域管理机构公布应用。

实行评估评审成果共享:除特殊工程和重大工程外,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综合评估成果,不再单独编报评估评审。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报告在有效期内,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据此开展相应审批工作,并供区域内进驻企业无偿共享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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