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汇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市中区石龙乡乐加村4组集体土地和石龙乡政府土地约800平方米,于2015年11月开始修建,至2015年2月,该违法占地面积772.38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772.38平方米,新建有彩钢房772.38平方米,主要用于产品储存堆放。经查,该宗地符合《石龙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面积772.3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2016年3月1日,市中区分局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乐中白国土资停[2016]7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乐山市汇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愿意进行整改,消除违法状态,但截止2016年6月12日,该公司没有纠正其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按占地面积772.3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1585.70元。
乐山市汇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与市中区石龙乡人民政府、市中区石龙乡乐加村4组签订《非法占用土地退还书》,将违法占用的207.96平方米土地退还市中区石龙乡人民政府和石龙乡乐加村集体经济组织,2016年9月6日,乐山市汇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将罚款11585.70元全部缴纳至市中区财政局罚没收入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