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根据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举报投诉”电子信函呈报单》关于“投诉石龙乡海燕微利超市及文化站旁的耕地改造门市房用户的投诉”的违法线索,市中区分局立即派人会同市中区石龙乡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对该线索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市中区石龙乡龚家坳街95号居民陈海燕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市中区石龙乡乐加村4组集体土地121.5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1.53平方米(其中耕地121.53平方米),新建有彩钢房121.53平方米,主要用于经销堆放猪饲料和生活物品,该宗地符合《石龙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面积121.53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3038.25元。
当事人陈海燕于2016年9月于石龙乡乐加村4组签订了《非法占用土地退还书》,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21.53平方米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缴纳全部3038.25元罚款至市中区财政局罚没收入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