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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自然资罚[2020]1号
发布时间: 2020-08-28 14:36     来源:   浏览量统计: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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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责任部门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主体 违法事项 法律条款依据 处罚决定事项
2020.08.28 乐市自然资罚[2020]1号 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村集体土地6212.1平方米修建檀木南街(瑞祥路C段至竹林路)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212.1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的6212.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即罚款5元/ ㎡×6212.1㎡ =3106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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