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沙土监( 2010)第 33号
被处罚单位情况:唐武粘土矿
案由 巡查
经查实:唐武粘土矿,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经我局调查核实,主要事实已查明。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之规定
为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四川省矿产管理条例》第43条之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所得656元,并处非法所得50%的罚款,合计共984元。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缴纳(开户银行: 乐山市工商银行沙湾支行 帐号: 230638510902640617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自动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 乐山市沙湾区 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承办人(签章):黄国军 证件号:川L0332010
钟林岐 证件号:川L03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