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五通桥区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乐五国土监字〔2010〕第8号 |
被处罚人: 朱晓峰
地 址:冠英镇新街口村
经查实,你于2004年3月经政府以出让形式获得在冠英镇新街口村位置的国有土地726平方米使用权,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占地面积为847.52平方米,致使超占邻近国有空地121.5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之规定,特对你非法使用土地的行为处罚如下:
1、对你非法使用国有土地每平方米处以25元罚款,共计罚款为:(121.52平方米×25元)3038元。
2、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于15日内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将其罚没款项共计3038元(大写:叁仟零叁拾捌元整)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缴纳,逾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自动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或五通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五通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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