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自然资源业务>执法监察>土地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土地违法案件处罚结果
夏某未批先建违法用地案
发布时间: 2015-03-04 15:42     来源:   浏览量统计:66
打印 分享到 :
索引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责任部门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乐山市市中区杨湾乡灵官村夏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构建筑物用做石膏线条的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中土地部分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夏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回复土地原状;2、对夏某非法占地行为,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32370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can 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