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修建自住房时,超批准占地150㎡,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2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法[2009]18号)中土地部分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自行拆除在违法超占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违法超占的土地处以20元/㎡的罚款,合计3000元。当事人李某已履行行政处罚,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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