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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 证 告 知 书
发布时间: 2011-01-04 15:42     来源:   浏览量统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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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责任部门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乐沙土监(2010)第36

 

 

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修建矿石堆料加工厂  一案,经我分局立案调查,主要事实已查明,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 44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对本案拟作1、对该公司未经批准用地行为处以10/平方米的罚款,即10元×2000平方米=20000元;2、补办临时用地手续,并按区政府要求,取料结束后及时关闭复耕。  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请收到本函件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听证的权利。

此函

 

 

 

20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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