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修建矿石堆料加工厂
一案,经我分局立案调查,主要事实已查明,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之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对该公司未经批准用地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即10元×2000平方米=20000元;2、补办临时用地手续,并按区政府要求,取料结束后及时关闭复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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