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时间: 2010年5月22日
办案机关: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沙湾区分局
承办人: 黄国军 钟林岐
主要案情及调查经过: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庆福)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修建矿石堆料加工厂,经我局调查核实,主要事实已查明。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76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处理情况:1、对该公司未经批准用地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即10元×
执行情况: 于2010年5月21日向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已履行。
承办人签章 黄国军 钟林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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