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山市光丽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你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国有土地(青江片区QJ(A)-05-j号地块)修建停车场的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旧)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新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旧)第六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的罚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线索登记表;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书及送达回证;
3.立案呈批表,初查报告;
4.宗地图,现场照片;
5.青江片区QJ(A)-05-j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叠加示意图;
6.调查询问笔录;
7. 乐山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乐山市光丽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占用国有土地案的调查报告;
8. 乐山市光丽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身份证明材料;
9. 青江片区Q J(A)05-J号地块测量技术报告书;
10. 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并没有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据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其非法占用的3109.2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即罚款25元/ ㎡×3109.25㎡ =77731.25元。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09.25平方米国有土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交款手续,交纳罚款履行本处罚决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