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自然资源业务>执法监察>土地违法案件公开通报
余志强未经批准占用车子镇金灯村一组70.03平方米的基本农田修建停车场案
发布时间: 2018-12-17 10:49     来源:   浏览量统计:76
打印 分享到 :
索引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责任部门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余志强未经批准占用车子镇金灯村一组70.03平方米的基本农田修建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之规定。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2、对其占用的70.0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予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70.03平方米×25.50∕平方米×2=3571.53元)。

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can 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