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辉、胡晓辉、胡春荣未经批准占用车子镇金灯村一组158.54平方米的基本农田修建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之规定。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2、对其占用的158.54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予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158.54平方米×25.50元∕平方米×2=8085.54元)。
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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