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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发布时间: 2012-04-11 14:27     来源:   浏览量统计: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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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责任部门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一、矿业权评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的规定。

  二、备案的程序及要件:

  (一) 申请人应按规定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资料报采矿权确认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确认机关”)审查。确认申请资料包括:

1、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2、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3、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确认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时,应对申请资料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申请资格是否合法;

2、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

3、确认事项是否属应当确认的范围;

4、确认事项是否属本确认机关确认的管辖范围。

  (三) 确认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对评估报告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确认合格的,制作《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审查、确认不合格的,由确认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2、评估方法是否正确;

3、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4、计算、汇总过程财务和税务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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