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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06 15:14     来源: 耕地保护监督科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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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责任部门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标准于2024年7月20日起实施,原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乐府函〔2020〕133号)同时废止。

二、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附件下载: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pdf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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