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标准于2024年7月20日起实施,原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乐府函〔2020〕133号)同时废止。
二、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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