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土地管理工作,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7〕33号)等要求,我市已完成乐山市主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经自然资源厅技术检查通过,现公布如下(详见附件)。
成果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同时废止。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