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
二、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9日修改)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由有资质单位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及附图。
(三)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四)符合矿业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或矿业权设置区划。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一) |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
(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该资料提交一式四套)。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二) |
申请划定XXX矿矿区范围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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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三) |
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区划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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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第三十一条 |
(四) |
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储量计算图将拟申请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桩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该资料提交一式四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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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五) |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储量登记书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或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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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六)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文字报告和图纸,可企业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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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七) |
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有无违反矿法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地质公园、基本农田及重要工程项目等情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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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八) |
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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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九) |
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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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十) |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提交协议出让申请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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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十一) |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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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综合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乐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划定矿区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书;相关材料交至综合窗口。
(五)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书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九、数量限制
无。
十、 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833- 2523603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0833-2495612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http://szwfw.leshan.gov.cn/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www.lsblr.gov.cn/lsgtj/
(三)投诉电话
乐山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0833-2495615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0833-2442219
十一、 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