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外,除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其他需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的采矿权。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申请条件
(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三)经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四)不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4套,提交一式1套(其余3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以下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一) |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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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二) |
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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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三) |
经登记机关批准的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属竞买出让的,提交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该资料提交一式四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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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四) |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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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 |
(五)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竞买出让,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另行注册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买受人出具授权办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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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六)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可以水源地评价报告代替开发利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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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七)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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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八) |
《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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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 |
(九) |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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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十) |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属竞买出让的,须另行提交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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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暂星管理办法》第六条 |
(十一) |
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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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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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与县(区、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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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河道、航道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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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 |
(十四) |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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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综合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乐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规定机关缴纳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通知书;相关材料交至综合窗口。
(五)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依据;以竞买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以竞买成交价为准。
八、审批决定证书
《采矿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 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833- 2523603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0833-2495612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http://szwfw.leshan.gov.cn/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www.lsblr.gov.cn/lsgtj/
(三)投诉电话
乐山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0833-2495615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0833-2442219
十一、 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