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二、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9日修改)
三、申请条件
(一)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生产规模、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二)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4套,提交一式1套(其余3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以下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一)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二) |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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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三) |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年检是否合格等情况的意见 |
(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年检是否合格等情况的意见.pdf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
(四)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
(五)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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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原申请采矿权已提交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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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 |
(七) |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储量核实报告》及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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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八) |
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
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文件及缴纳凭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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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九) |
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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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十) |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提交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批准文件(包括工商管理主管部门出具变更原因及企业主体未发生变化证明、变更前后公司章程);原《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备案表、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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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由转、受让方共同申请变更,并提供《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3年以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备案表,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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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
(十二)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及缴存保证金的凭据复印件;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生产规模的需重新与县(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附件缴存保证金的凭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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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十三) |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企业法人单位(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由采矿权转、受让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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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综合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乐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规定机关缴纳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书相关材料交至综合窗口。
(四)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变更采矿登记费:每项1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依据。
八、审批决定证书
《采矿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 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833- 2523603 ;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0833-2495612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http://szwfw.leshan.gov.cn/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www.lsblr.gov.cn/lsgtj/
(三)投诉电话
乐山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0833-2495615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0833-2442219
十一、 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