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保护视力色: |
乐山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居住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居住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居住权人申请。当事人双方解除居住权合同等注销居住权的,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居住权期限届满、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可由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可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人死亡的,可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死亡证明;
(2)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书面材料;
(4)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提交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材料;
(5)不动产征收或收回的,提交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或收回决定;
(6)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7)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符合登记条件的,即时办结。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登记须知
1、受理完毕不代表登记完成,需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才发生效力。在记载于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可以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的,可提交附加证明书。
5、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告知。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书面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6、办件进度查询:http://61.157.185.35:9870/gchhtml/lsmh/progressQuery/progressQueryV2.html或关注"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