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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转递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
(8)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经领事认证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注册文件的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9)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身份证件材料。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居住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居住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或有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符合登记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般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现场核实、批量办理及多种登记类型合并办理等非一般登记类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登记须知
1、受理完毕不代表登记完成,需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才发生效力。在记载于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可以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的,可提交附加证明书。
5、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告知。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书面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6、登记进度查询:http://61.157.185.35:9870/gchhtml/lsmh/progressQuery/progressQueryApp.html或关注"乐山自然资源和规划"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