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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属于继承、受遗赠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或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且原权利人消灭的,可以由受让方单方申请。
二、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转递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
(8)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经领事认证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注册文件的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9)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身份证件材料。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拍卖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未提供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本指南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企业改制的,提交其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变更材料;资产划转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和划转协议(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处分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提交出让方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以划拨、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6、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且未竣工的,提交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的书面材料;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材料;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完税结果凭证。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四、办理时限
符合登记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小时内办理完毕。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收费标准:
(1)登记费:550元/件;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登记免收登记费(执行时间为:2019年6月1日-2025年12月31日);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房屋、土地登记免收登记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房屋、土地登记收费减半;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六、登记须知
1、受理完毕不代表登记完成,需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才发生效力。在记载于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可以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的,可提交附加证明书。
5、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告知。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书面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6、登记进度查询:http://61.157.185.35:9870/gchhtml/lsmh/progressQuery/progressQueryApp.html或关注"乐山自然资源和规划"微信公众号。
7、权利人凭受理回执单、身份证明领证,也可委托邮政寄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