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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属于继承、受遗赠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可以由受让方单方申请。
二、 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因婚姻关系变化增加或减少共有人:提交结婚证、共有财产约定、免税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者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者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书。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或者相关减免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颁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小时内办理完毕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2、收费标准:
(1)登记费: 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六、登记须知
1、受理完毕不代表登记完成,需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才发生效力。在记载于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可以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5、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书面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6、登记进度查询:http://szrzyj.leshan.gov.cn/sgtzyj/lsbdc/bdc_index.shtml或关注"乐山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
7、权利人凭受理回执单、身份证明、缴费凭证领证,也可委托邮政寄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