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抵押权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 2021-06-04 15:03     来源: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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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二、申请资料及格式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需加盖公章)(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时起,当场办理完毕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现场核实、批量办理等非一般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2、收费标准:0/件。

六、登记须知

1、受理完毕不代表登记完成,需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才发生效力。在记载于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可以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5、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书面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6、登记进度查询:http://szrzyj.leshan.gov.cn/sgtzyj/lsbdc/bdc_index.shtml或关注"乐山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

7、抵押人凭受理回执单、身份证明领证,也可委托邮政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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