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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预告登记变更)
一、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资料及格式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需加盖公章)(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颁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般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批量办理及多种登记类型合并办理等非一般登记类业务实行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2、收费标准: 0元/件。
六、登记须知
1、受理完毕不代表登记完成,需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才发生效力。在记载于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可以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交该材料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5、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书面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6、登记进度查询:http://szrzyj.leshan.gov.cn/sgtzyj/lsbdc/bdc_index.shtml或关注"乐山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
7、权利人凭受理回执单、身份证明领证,也可委托邮政寄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