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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调整发文单位代字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将现有发文单位代字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上行文:“乐市不动登”调整为“乐市不动产”;
2.平行文:“乐市不动登函”调整为“乐市不动产函”;
3.下行文:“乐市不动登发”调整为“乐市不动产发”;
4.公示公告:“乐市不动登公”调整为“乐市不动产公”。
新的发文单位代字启用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
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