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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小微企业减免不动产登记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3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实行承诺申请制。
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若您认为您属于小微企业,请在办理您名下用于经营的不动产登记时主动说明,同时填写《小微企业减免不动产登记费申请书》,说明所属行业分类、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内容,并对申请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您认为您属于个体工商户,需要申请免收名下用于经营的不动产登记费,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核验。减免金额超过2000元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中心经审核后,将按相关规定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名下用于经营的不动产免收登记费。
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