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乐山市市直管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 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6-09-28 12:27     来源: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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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通〔20163 

 

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乐山市市直管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

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928日起,在《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乐府通〔20141号)确定的市直管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机构和范围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直管区范围内(不含乐山高新区、车子镇、安谷镇)的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由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经办;市直管区范围内(不含乐山高新区、车子镇、安谷镇)的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由乐山市市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乐山高新区内及车子镇、安谷镇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由乐山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经办。

二、登记业务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等。

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实时提供的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三、登记簿证启用及证书效力

2016928日起,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由相应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原登记机关停止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以及《房屋预告登记证明》。2016928日前依法颁发的前述证书继续有效,不需申请更换,在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四、办理地点

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地点:乐山中心城区凤凰路中段548号;联系电话:08332444839

乐山市市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地点:乐山中心城区嘉定南路228号;联系电话:08332105840

乐山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地点:乐山高新区高新进港大道20号;联系电话:08332596992

特此通告。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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