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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不动产公〔2024〕1566号
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黄耀等2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的
声明
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声明人 | 备注 |
1 | 乐城国用(2007)第85139号,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88599号 | 黄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黄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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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乐城国用(2015)第219997号 | 管光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管光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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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