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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不动产公〔2024〕998号
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彭淑芳等2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的声明
权利人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4月15日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11号窗口)反映。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声明人 | 备注 |
1 | 50-2254 | 彭淑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彭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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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乐城国用(2013)第184567号 , 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189440号 | 刘明军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刘明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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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