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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不动产公〔2024〕992号
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李斌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的声明
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4月11日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11号窗口)反映。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声明人 | 备注 |
1 | 川(2021)乐山市不动产权第0025203号 | 李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李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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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20日